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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异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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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但按国税发[2003]45号及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超过应收款项的0.5%,对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或核销坏账时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笔者根据审核某工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例解如下:
作者 汤中英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56-5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4月24日.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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