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存在犯罪人保留自由与社区安全保障的矛盾、惩罚力度与监禁刑之间缺乏合理递进梯度、适用有条件与刑罚平等相矛盾、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矫正专业队伍缺乏、节约经费与充分开展工作的矛盾等问题。我国应建立罪犯人身危险评估和控制系统,适当增加禁止性规定并加强监管,加强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个性化和系统化的矫正方法,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机关,借助社会公益组织力量,使社区矫正真正获得效果。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