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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自己抵账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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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邵某因借李某18万元逾期未能归还.故将其作价18万元的车辆连同相关车辆票证抵账给李某,但未过户。后邵某与另一债权人金某商议盗出该车,以抵金某之债,遂由邵某提供车钥匙并指认李某停放车辆地点,金某伙同他人采取钢锯锯锁等手段将车盗走。后邵某告知李某,车已开走,并承诺继续偿还18万元的借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7期63-6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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