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撤回,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变更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完善这一制度,进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撤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7]高检诉发1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公诉撤回的适用事由、程序、处理等问题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指导实践、规范操作、强化指导、提高案件质量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6期35-3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