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工伤职工提出终止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本文特指伤残一至四级,下同)的仲裁请求能否主张的问题,在笔者所在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作法。有的认为可以主张,并实施了裁决;有的认为主张无据,只对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裁决。笔者认为,是否可以主张,应当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关系本身的特性来进行判定。现结合仲裁工作实践以及现行政策的规定谈谈看法。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58-59,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