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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05年10月张某应聘山东省菏泽市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如果职工本人不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每月多付200元工资作为补偿,以后公司对社会保险事宜概不负责。张某同意了公司的建议,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1200元(含社会保险费200元)。2006年1月张某在工作中从三楼坠下摔致重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33-33,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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