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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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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称,网络上的各种“恶搞”行为如果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中国新通信》 2008年第2期37-37,共1页 China New Tele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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