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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伸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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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在评标过程中“伸手”或“泄密”的评委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陈以仁
出处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 2008年第2期49-49,共1页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Material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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