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没有考虑信用卡的真伪性质,应在立法上予以区分以避免在司法中造成混乱。同时,拟制款的规定,有以"罪刑法定"的名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之嫌,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同样的诈骗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仍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定罪量刑,造成重罪轻判,罪不当刑的尴尬。据此本拟制款,完全可以去掉或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本条择一重定罪处罚"。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257-25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