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并不当然蚀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可罚根基,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尚有存在空间。圈定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在立法上应当遵循公正性和经济性两大原则。从虚报注册行为的可罚本质和罪圈划定原则出发进行考量,结果犯模式或许是最好的立法选择。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基金项目"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编号:FJFK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