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2期58-58,125,126,共3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