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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审议的操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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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这项规定,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和实施经常性监督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而掌握专项工作审议的操作重点,对于规范、有序地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无疑十分重要。这里,谈一下笔者的认识。
出处 《人大建设》 2008年第3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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