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预防的规定十分笼统,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制裁规定,甚至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尤其是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监督和执法也存在缺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对水土的相邻权也无规定;在水土流失方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作规定。《水土保持法》在预防和治理、监督和执法的规定上均需完善,同时更应注重严格地实施。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1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