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编辑问:梁律师,新的企业破产法创设了一些具体法律制度,请介绍一下破产管理人制度?
梁律师:好的。新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以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取代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而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企业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只能从事破产清算活动,而无权负责和参加企业的重整或和解工作。
出处
《陕西建筑》
2008年第1期F0003-F0003,共1页
Shaanxi Archite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