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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向包子店推销肉馅该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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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卢某和黄某3人筹划并出资在合肥市做包子肉馅生意,又商定再找几个帮手,如遇店主不配合就叫他们吓唬吓唬。4月12日,黄某找来陈某入股并一同推销肉馅和“壮势子”,4月13日卢某通过亲戚找来潘某和曹某。黄某、卢某告诉潘某、曹某让他们在推销时如遇店主不愿意买,就吓唬吓唬店主,两人同意。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卢某、黄某、陈某等人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进入董某经营的汤包店,向董某推销猪肉馅,遭董某拒绝。4月14日,刘某、卢某等人再次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潘某到该店内强行将20斤猪肉馅卖给董某。
出处 《江淮法治》 2008年第4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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