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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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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8年第3期4-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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