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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力干涉的“不伤害”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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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伤害"原则为行政权力确立了"有限——有为"的合理性限度。把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表述为"不伤害"(Do no harm)原则,一方面对行政权力给予道德限定,既保证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不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建设性的公共职能。密尔的不伤害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定行政权力的合理性限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 叶勤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26-128,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 项目号04SJD7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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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英]约翰·密尔 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 2[英]以塞亚·柏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 3[美]苏珊·李·安德森.密尔[M].北京:中华书局,2003.

共引文献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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