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马上要开发,正准备招标。同时王某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的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的报酬,于是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2006年初,王某在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承诺书约定的330万元;某建筑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也认为王某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一定服务,应给予王某一定程度的补偿,但认为额度过高,将补偿额度调整为80万元。
出处
《中国招标》
2008年第9期26-27,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