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8年第2期11-17,共7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