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关于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52号)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编写为使地质勘查成果通报能够更加准确、翔实,对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写提纲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内容与要求见附件1。各省(区、市)在发布本地通报时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增加相关内容。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8年第2期18-22,共5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