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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与控制权溢价——来自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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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和互为董事会等方式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从而造成了终极控制股东持股的最大特色,即其掌握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终极控制股东更有动机和能力侵害小股东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推理:如果大宗股权交易涉及到终极控制权的转移,此控制权溢价不仅包括一般不涉及终极控制权转移的溢价部分,还包括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而导致的对小股东更多侵害所表现出的溢价部分。
作者 吴洪波
出处 《今日科苑》 2008年第4期115-115,共1页 Modern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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