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看,金融体系日趋完善,放贷机构除了一股的商业银行外,央行、银监会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放贷机构也在稳步发展。但是,新型放贷机构的经营缺乏法律保护。1996年制定出台的《贷款通则》也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内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专业的放债人进行放债活动,同时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对放债人的放债活动进行严格规范。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也说明,必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及其相关机构的监管,其中包括非吸收存款类放贷公司。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6-26,共1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