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过失性解雇理由,确立了较为严格的过失性解雇制度,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一解雇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认为,该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存在矛盾,互有冲突,其中有些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容易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为此,从立法上,应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从执法上,应加大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监察力度;从内部管理上,应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作用。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5-88,共4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