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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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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亨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圣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1,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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