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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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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素有"东方经验"之称,多年来为解决民事纠纷立下汗马功劳,而且其适用范围已扩张至刑事公诉案件领域,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却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14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的撤诉率逐年上升。本文研究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之弊端,分别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居高不下的行政诉讼撤诉率,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与行政诉讼目的背道而驰;三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往往流于形式;最后再对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作者 朱迪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5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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