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小型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标志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作者
出处 《珠江水运》 2008年第3期59-5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