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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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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8年1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出处 《四川物价》 2008年第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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