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研究和讨论正在深入进行,关于安乐死的概念、性质、对象、权利等,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这些原则性问题如不从理论上界定清楚,立法是困难的,本文就目前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认识.1 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有时代的高度要为安乐死立法,不仅要界定安乐死的定义、对象、权利等等,更要界定其社会属性、社会地位、社会作用,从更高的角度来把握其本质、性质,及安乐死立法的目的、要求、意义.因此,首先要解决好立法的指导思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安乐死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一种死亡文明,要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人类自身生产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方面之一,晚婚、节育、优生、健康、长寿等,人类自身生产的大多数环节都已陆续运用科学的调节方法走上文明化道路,只有最后一个环节——死亡还没有进行科学的调节,还存在着“愚昧地死”、“死亡愚昧”等不文明的现象,安乐死的研究、立法、实施,就是消除死亡过程中的愚昧现象,实现死亡的科学化、文明化.因此,要从社会文明建设的高度来对待.
出处
《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7年第4期49-50,共2页
Chinese Medical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