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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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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确指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那么“带薪休假”的含义如何?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无法安排休假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如何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会计实务工作者所关心的,本文拟对此做粗浅的讨论。
作者 姜彤彤
机构地区 济南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5-2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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