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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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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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