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原告的包容性应该是不同的,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得不承担在两个占有社会资源并不等同的群体之间的利益调节的重任,所以,行政审判在解决社会纠纷时难以回避原告资格这一尴尬的难题。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以及相关制度的匮乏,试图充分发挥解决纠纷功能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已有规则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在结合司法权和社会本体"视域"的前提下,铺展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行为的意义,设计出适合时代需要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法治研究》
2008年第3期53-57,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