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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行使“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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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简称“四权”)的应有之义,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
作者 廖洪生
出处 《人民政坛》 2008年第3期21-22,共2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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