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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到的跳槽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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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梁宇是A公司的营销员,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梁宇跳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否则应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今年年初,梁宇发现B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很优厚。于是交了辞呈的第二天就到B公司上班。A公司以梁宇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梁宇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梁宇和B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8年第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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