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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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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向中国招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普通信用卡,马某的同事刘某做保证人,双方约定,签约各方须遵守信用卡章程。协议约定持卡人未经允许,不得超过透支限额和规定期限,保证人对持卡人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马某使用该卡后在三个月内透支金额达到一万余元。招商银行先后三次向马某发出清账通知,但马某未清偿透支本息。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5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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