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所得税费用(收益)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组成。递延所得税通常构成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相关时,则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计入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其他权益变动影响数、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在转换日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当涉及上述这些项目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当直接计入权益,当相关资产、负债收回或清偿时,与其相关的原暂计入权益的项目和递延所得税均转入损益。下面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为例说明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