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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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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李某在2005年3月17日持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欲取卡内剩余的300元钱,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拒付,而是吐出3000元钱。此时,李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了故障,由于贪心,李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李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李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作者 王立英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8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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