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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强化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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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
出处 《化工经济技术信息》 2008年第1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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