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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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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请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约定是否还有效?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8-6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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