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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病休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不应影响病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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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许某于1989年到北京市某电机厂工作,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合同。2006年3月24日,许某因腰椎疼痛,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初步治疗后,嘱其休息两周。此后大致每隔两周,医生给其开一次病假条,每次都建议休息两周。医生建议病休时间直至2006年5月31日。但许某未将2006年5月份的病假条交给电机厂。
作者 王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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