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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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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军事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空袭兵器的改进,空袭对地面目标造成的损害越来越严重。因此,预防空袭,建造人防工程设施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责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减少战争中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要建造人防工程设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建设人防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见,
作者 范国明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08年第3期36-38,共3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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