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与《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个更好的衔接。一、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将来的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二、合理的操作规程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加规范,更加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质。三、化繁为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多样性。四、"驳回"的使用,使得复议决定方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五、"终止"复议程序的有效使用,使得复议主动权掌握在复议机关手中。六、用和解和调解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开创了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先河。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