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欧国家的宪法法院在宪法审判中通过阐释作为法治原则核心内容的法的安定原则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东欧宪法法院认为法的安定原则包括法的确定性,信赖保护和禁止溯及既往等三方面内容.东欧宪法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表现出对德国违宪审查的继受,更体现了对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宪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2期74-82,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