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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不得非法侵越私权——再论民政局等不能替代提起民事诉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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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王昌胜驾车将一名60—70岁男子撞倒在另一侧机动车道内,恰遇吕芳对向驾车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过,致该男子死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公安局接警后未能查明该死者姓名,遂依法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男子不负事故责任,并及时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在规定期间内未有人认领,即按照省市规定将该男子尸体火化。两肇事车均在天安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
作者 戚珊珊 高岩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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