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脑白金产品,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与产品制造商和产品配方的持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三被告均不是"脑白金里有金砖"活动的广告方和投奖方,消费者提出交付金砖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在正常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作为买受人,不可能以等值的价款在购得商品的同时,再获得极不等值的金砖,故"脑白金里有金砖"这句广告语,应理解为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只有获奖者才能得到金砖。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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