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张晓明。
被告:上海南市综合贸易公司。
第三人:上海天成典当行。
原告张晓明诉称:1995年9月,原告张晓明与被告上海南市综合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经营风险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个人承包天成典当行,期限为1995年10月至1998年9月。199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风险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原承包经营期间的财务账面价值经指定审计事务所清产核资后转入典当行,但这部分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的盈亏继续由原告承担,并入本次承包年限内并于本合同承包年限终止时一并清算,承包期为1996年10月至1999年9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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