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2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第一制片分公司(甲方)与星河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影《霍元甲》合作拍摄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根据该合同,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将其独立拥有版权的电影剧本提供给甲方共同使用,双方共同拥有该剧本之拍摄权;影片由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第一制片分公司同意将该影片的版权交由乙方享有。双方约定了影片中国内地发行片头署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星河投资有限公司;片尾署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星河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发行之字样。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5-6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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