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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事实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裁量限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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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推定结论、待批意见等不确定事实不得作为行政裁量限缩的判断依据。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实、证据明确的,才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具体内容的法定职责。
作者 陈伏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07-10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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