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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托管”中的律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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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司法托管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突破性地将监管职能委托给律师事务所。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执行目的,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并给予律师群体一个崭新的发展空间,从而为提升律师群体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实现律师的独立价值带来了契机。
作者 徐怀玉 赵宏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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