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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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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6年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出处 《江西政报》 2008年第2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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