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付款 第十六条 无延误地付款 URC522对代收行收妥款项的处理方式作有如下二点规定: 1.收妥的金额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条件无延误地拨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有委托人/寄单行应付代收行的手续费、开支或费用,或代收行可自行扣除上述款项后将余额付与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至于“无延误”应如何解释,URC522未作规定。考虑到每笔托收业务各异,URC522也未能对代收行延误拨交款项所应承担的利息损失作出明确规定。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北大核心
1997年第8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